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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协会 “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8-28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为贯彻落实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三重一大”管理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协会“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协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驻会负责人提出、协会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协会章程规定须由协会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按照规定分别交由协会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三重一大”决策涉及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程序和内容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

(四)坚持科学决策,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二、“三重一大”主要内容及决策程序

主要内容

1.协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国资委和省民政厅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协会规划开展实施的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协会预算收支计划、决算等重大资金管理事项。

4.协会对外开展重要合作事项。

5.协会重大资产采购和处置事项。

6.协会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及重要人事任免。

7.协会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决策基本程序

1.提出方案,协会驻会领导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决策事项草案或者问题解决方案,供会议决策参考。

2.充分协商,召开领导班子决策会议之前,驻会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进行沟通和磋商。

3.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涉及有关部门,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应当听取有关方面和员工的意见建议。

4.会议决定,领导班子会议进行集体决策。协会章程规定须由协会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按照规定分别交由协会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实施。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程序

重要人事任命系指协会秘书长以下工作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奖惩;驻会工作人员及重要专业的专家、人才的聘用(解聘)和奖惩等,其主要程序为:

1.酝酿动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驻会领导提出人事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人选产生与考察,民主推荐,比选择优。形成意见由协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2.协会秘书长及其以上人选推荐,按照上级党委有关干部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程序

重大项目系指协会因自身建设和发展需要形成资产性3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协会领导班子认为应该决策的其他项目。重大项目安排涉及资金使用的,应在项目决策的同时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进行决策,其主要程序为:

1.调查研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2.论证评估,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3.会议决定,协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程序

大额度资金使用系指预算内在5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预算外3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5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支援、赞助(款、物),以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程序包括使用计划、审核把关、会议决定。

三、决策形成与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决策要有计划性,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的,协会主要负责人可临时处置,并对决策结果负责,在事后应及时向其他负责人通告情况,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决策会议要符合规定人数。一般要求到会人员达五分之四以上,与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并充分讨论。

(四)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六)“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过程中,要指派专人进行会场记录,主要记录内容有: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主持人及出席成员姓名;参会成员发言要点;每个事项表决方式和结果。任何人不得对会议记录进行篡改,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七)与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八)“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以文件形式予以固化,形成会议纪要。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需上报审批的事项应待批准后再执行。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驻会负责人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

(十一)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人员要及时提出意见,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时,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决策监督

(一)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流程,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有效执行。

(二)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制定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三)在年度工作总结中,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予以公示,提高透明度和公开性。

五、责任追究

(一)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协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成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其他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任追究要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协会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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