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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协会章程


2026年2月6日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协会,是由安徽省内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以及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Administration of Anhui Province,缩写为AHASA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思路;切实做好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服务工作;团结和组织会员总结交流研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验,推广应用研究成果,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党委),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

本会接受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本会的网址:https://www.ahsgyzcglxh.com/index.asp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资国企系统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等相关课题调研、考察和学术研究活动;

(三)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成果及经验,促进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积极开展国际间、地区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五)提供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业务咨询、培训;

(六)编辑发行内部资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

(七)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协助政府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宣传、调研、推广、交流、培训、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全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热心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研究且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造诣的社会各界人士。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负责日常审批工作;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资料及其他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省国资委党委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取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1名本会其他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50人,且一般不超过会员的1/3。

本会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省国资委退休的领导同志,省属企业集团和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省辖市国资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主要负责人或班子其他成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向省国资委党委申请,由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省国资委党委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向省国资委党委报告;

经省国资委党委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权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国资委党委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本会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会长因个人原因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其他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4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国资委党委审核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省国资委党委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省国资委党委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六)负责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负责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处理好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因出国(境)等特殊情况,由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权。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本会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省国资委党委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国资委、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三重一大”管理办法》《会员行为规范》《会员守则》《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办法》《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国资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6年2月6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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